函稿代碼:DO 12- 2 發還簡易庭、非訟中心卷證(二審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函
機關地址:憂中市自由路l段91號
傳真:04 一22226292
承辦人:王麗雯
電話:0422232311 轉3292
受文者:抗告人:摩爾國際有限公司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玖拾捌年
發文字號:中院彥民儀98簡抗3字第76635號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:
速別:
附件:
主旨:
本院受理98年度簡抗字第3號抗告人摩爾國際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亞洲大學畢業生聯合會、相對人蕭恩慈、相對人謝宜修間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廢棄發回,茲檢還上項有關案卷,請 查收。
說明:
一、計附第1審卷l宗、第2審卷l宗、裁定正本5件
二、卷證標目:
甲、卷宗:
98年度簡抗字第3號卷l宗。
97年度中簡字第4876號卷l宗。
乙、證物:無。
正本:本院台中簡易庭
副本:抗告人摩爾國際有限公司、相對人亞州大學畢業生聯合會
法定代理人蕭于庭、相對人蕭恩慈、相對人謝宜修
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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